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住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于2019年10月10日下午1点多钟,与关某某、黄某乙到化州市**镇****塘塘基开工搭鸭棚,黄某甲向黄某乙要打火机点火烧**塘塘角处的杂草,同伴劝告现时风高物燥很危险不要烧,黄某甲说可以在岭脚小路守住火,不让火烧过界。由黄某甲点火烧杂草引起了大火,虽经黄某甲、关某某、黄某乙奋力扑救,终因人手少,风大火大未能控制住大火引起了山火。经现场调查鉴定,火烧林地的地点是**镇**村委会、***村委会内的**岭、*岭等山岭,山火过火林地面积共216.9亩,其中,无林林地面积16.5亩,有林林地面积200.4亩。树种是桉树和松树。桉树蓄积759立方米,材积379.5立方米;松树蓄积84立方米,材积50.4立方米。林木经过火烧,桉树的树叶已枯萎,松树的树杆已烧成焦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因过失引起火灾,导致山火过火有林林地面积200.4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黄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黄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的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嘉荣
2020年1月19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化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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