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覃检一部刑诉〔2020〕15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5021963********,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贵港市覃某某**街道**村**屯**号。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覃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黄某乙沿**国道由**街道往**镇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街道**村**屯路口路段(即国道**线3488KM+500M处)时,因被告人黄某甲驾车操作不当致使其驾驶的摩托车右侧与西侧人行道路缘发生刮碰后,连人带车失控倒地,造成被害人黄某乙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黄某甲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黄某甲送检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7.19mg/100ml。
2020年5月20日,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依法认定:被告人黄某甲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黄某乙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黄某甲赔偿给被害人黄某乙家属人民币2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6.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覃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蒙列群
检察官助理:李丹丹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住贵港市**街道**村**屯**号,联系电话:18477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四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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