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城厢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街道**社区**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荔城区**街道**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同年2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被告人许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与户籍地福建省莆田市,现住莆田市秀屿区**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荔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许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4月17日至4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6年期间,同案人黄某乙(另案处理)多次向他人高利放贷,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本金及支付高额利息时,黄某乙便指使、安排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姚某某、许某甲、陈某某、同案人林某甲、胡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采取言语辱骂、威胁、侵入他人住宅、非法拘禁、上门喷油漆、贴白纸条等手段进行讨债,滋扰被害人及其家属生活,扰乱正常社会秩序,形成以黄某乙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侵入住宅
被害人宋某某于2013年4月10日向被告人李某甲借款人民币70万元(以下币种同),由被害人范某某做担保人,约定利息5%,该笔钱款由被告人李某甲出资10万,黄某乙出资60万。宋某某于2015年开始无力支付利息,被告人李某甲、黄某乙便开始通过电话等方式要求宋某某偿还本金及利息,经多次催讨无果后,被告人李某甲与黄某乙于2015年9月商定由黄某乙安排人员向宋某某讨债。9月中旬一天,黄某乙纠集被告人姚某某到宋某某位于莆田市荔城区**街道**室家中,因宋某某未在家,黄某乙便辱骂宋某某家属,并让被告人姚某某纠集人员一起住在宋某某家中逼迫还钱,被告人姚某某便纠集了被告人陈某某、许某甲一同强行住进宋某某家中二十余天,严重影响宋某某家属的正常生活。在此期间,宋某某妻子刘某某于2015年9月19日报警,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许某甲三人在民警的要求下离开宋某某家,但在民警离开后又返回强行住进其家中至同年10月8日。10月8日当天,黄某乙、被告人李某甲又先后至宋某某家中讨债,黄某乙将果盘砸在地上并让林某甲拿两瓶农药到宋某某家中泼洒,但因刘某某报警,民警及时赶到现场而未得逞,后被告人姚某某、陈某某、许某甲、黄某乙等人均被民警带至派出所调查。
二.寻衅滋事
1.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甲、黄某乙等人在向被害人宋某某讨债无果后,转而向担保人被害人范某某讨要,并多次到范某某开设的位于莆田市荔城区**街**号的**旅游用品店内,采取辱骂、砸东西、威胁等方式进行讨债,并长时间滞留在店内,且用A4纸打印“范某某欠债还钱”字条,多次粘贴至范某某店门口及周边,严重影响范某某正常的生意交易及生活秩序。
2.2013年4月6日,李某丙以其侄子被害人李某乙的名义向黄某乙借款200万元,约定月利息5%,由李某丙、林某乙、吴某甲签字担保。2016年11月,因李某丙涉嫌犯罪被羁押而无法偿还欠款,黄某乙开始通过电话辱骂、威胁等方式逼迫李某乙还钱,并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5月期间,指使、安排被告人黄某某、林某甲先后四次到李某乙位于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区**号楼**室家中,以辱骂、威胁送花圈、到单位拉白布条等方式讨要欠款。其中于2016年12月,被告人黄某某、林某甲到李某乙家门口用油漆写下“李某乙欠债不还,猪狗不如”等字;于2017年5月,被告人黄某某在李某丁家家中手掐李某乙脖子要求还款。因被告人黄某某、黄某乙、林某甲的不断滋扰,致使李某乙一家不敢在家居住,借住在亲戚家将近两月,严重影响正常的生活秩序。与此同时,黄某乙也多次打电话向担保人林某乙、吴某甲催债,因二人系公职人员考虑对个人的影响,分别各还35万元给黄某乙以解除担保关系。
三.非法拘禁
2013年3月,被害人欧某某向黄某乙借款人民币130万元,后无力偿还本金及高额利息,2015年12月一天,黄某乙、胡某某、林某甲等人到欧某某店里要求还钱,欧某某因害怕对店里影响不好,便提出让黄某乙、胡某某等人到莆田市新车站对面**小区**号楼**室其开设的公司商谈。后欧某某与胡某某等人于当日17时许到达公司,被告人黄某某、黄某乙、林某甲亦陆续到达,在公司内被告人黄某某、黄某乙均殴打欧某某,胡某某用矿泉水瓶砸欧某某,但欧某某仍无力还钱,黄某乙便安排被告人黄某某、胡某某、林某甲等人将欧某某控制在该公司办公室内打电话借钱。次日早上,黄某乙胁迫欧某某将之前欠的利息转写成新的借条并要有担保人。8时许,原荔城区**街道**村书记郑某某刚好来到欧某某公司,黄某乙便强行要求郑某某做担保人,10时许,郑某某被迫同意作为新借条的共同借款人,后被告人黄某某、黄某乙、胡某某、林某甲才离开欧某某公司。
另查明,2014年1月14日,被害人陈某某向同案人方某某(另案处理)借款200万元,后因无力归还本息,同案人方某某于2014年11月至12月期间,纠集被告人姚某某和“小胡”(另案处理),他人纠集了“阿展”和另一男子(均另案处理),由四人将陈某某非法控制在莆田市荔城区镇海街道品津大酒店十楼陈某某的办公室二十余天。在此期间,由被告人姚某某等四人共同轮流看管陈某某,不让陈某某外出,偶尔出门办事须经同意且均有人全程跟随,办完后需立即返回酒店;并限制其通讯、只允许打电话借钱。
2018年12月13日,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分别在莆田市城厢区**街道**小区、**小区被抓获,被告人许某甲在荔城区**镇**村**号被抓获;同月27日,被告人姚春荣在莆田市第一医院急诊科二楼被抓获;2019年1月18日,被告人陈某某在莆田市城厢区凤凰山街道凤翔巷一出租房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照片、银行流水、借条、接警单详情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林某甲、胡某某、许某乙、吴某乙、郑某某、林某乙、吴某甲、黄某戊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宋某某、范某某、欧某某、李某乙等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姚某某、陈某某、许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搜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话录音;7.其他证明材料: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姚某某、陈某某、许某甲伙同同案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系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其中被告人黄某某伙同他人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且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伙同他人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且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姚某某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且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许某甲伙同他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姚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翁振雄
检察官助理:翁晓燕
2019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李某甲、姚某某、陈某某、许某甲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柒册、证据册壹册。
3.光盘伍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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