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黄某甲,女,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504195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龙湖区**街道**栋**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9月6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经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10月11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于2014年间,为争取获得汕头市**房地产公司在开发**湾二期项目的34部电梯安装工程,找到汕头市**房地产公司总经理郭某某协商未果。后被告人黄某甲因得知该项目价格虚高,怀疑**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销售总监即被害人沈某某与汕头市**房地产公司内部人员串通欲获得该工程安装项目,其间存在不当利益。遂以要曝光内幕、破坏项目竞标等借口,多次通过电话或者至汕头市高新区**路**号**大厦**幢**房**电梯(中国)有限公司汕头分公司办公室当面要挟被害人沈某某,迫使被害人沈某某同意以每台电梯1万元补偿被告人黄某甲。随着电梯项目的推进,被害人沈某某在被告人黄某甲多次威逼催讨下,于2016年2月2日至11月25日期间分9笔从沈某某民生银行账户(账号 :6226********)转账共计人民币32万元至黄某甲中国银行账户(账号:6216*********)。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汕头市龙湖区**路**号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黄某甲通过其家属退缴人民币3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通知书、传唤证、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逮捕证、逮捕通知书、户籍证明、调取证据通知书、沈某某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及黄某甲中国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及账户流水资料、黄某甲人民币32万元汇款业务回单及广东省暂扣财物收据、**湾二期电梯工程款支付情况报告、发破案经过、情况说明、**湾二期电梯供应及安装招标文件、**湾二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电梯设备安装工程)、潮州市**有限公司提供的李某某工商银行账户(6222********)转账沈某某的流水记录;
2.证人郭某某、顾某某、苏某某的证言、辨认;
3.被害人沈某某的陈述、辨认;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辩解、辨认;
5.相关辨认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手段,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吴恒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汕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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