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一部刑诉〔2020〕Z309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5199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住**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周瑞波,广东星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8月18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8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因其女友黄某乙与被害人袁某某发生关系并要与其分手,遂用黄某乙手机打微信电话给袁进行人身威胁并索要30000元。当天13时许,黄某甲来到本市**镇**大厅找到袁某某,先用升降椅砸袁后背,后与袁在地上扭打,不久被周围群众劝开。二人随即到预售大厅外进行谈判,期间黄某甲又用拳头殴打袁某某,并向袁索要30000元,后袁通过微信向黄转账15000元。当天下午17时30分许,袁某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左第4-5前肋骨折、胸部软组织挫伤,后经鉴定损伤为轻伤二级。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5月12日16时许在深圳市宝安**场抓获被告人黄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聊天截图等;2.证人证言:黄某乙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东隽
检察官助理:潘 健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两册和检察卷一册。
3.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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