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敲诈勒索案)_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400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现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0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黄某甲荆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利用破窗工具破开停放在路边的出租车车窗,盗取车内计价器并藏匿,并在车内留下一张写有被告人黄某甲微信号的纸条,出租车司机加被告人黄某甲的微信黄某甲对其勒索钱财,转账成功黄某甲便将计价器的藏匿之处告诉出租车司机,司机随取回计价器。利用这种方式,被告人黄某甲实施敲诈勒索共计33次,被害人分别为刘某某许某某杨某某严某甲罗某某施某某王某甲曹某某周某某、王某乙代某某鲁某某黄某乙张某甲屈某某王某丙何某某徐某某聂某某黄某丙李某甲李某丁、李某乙张某乙吴某某陈某某王某丁熊某某严某乙胡某某李某丙。其中成功勒索31次,每次勒索的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至300元不等,黄某甲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67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报案材料、身份信息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许某某杨某某胡某某李某丙等31人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政

检察官助理:周志军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