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4001975********,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现住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月10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间,被告人黄某甲在荆州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利用破窗工具破开停放在路边的出租车车窗,盗取车内计价器并藏匿,并在车内留下一张写有被告人黄某甲微信号的纸条,出租车司机加被告人黄某甲的微信后,黄某甲对其勒索钱财,转账成功后,黄某甲便将计价器的藏匿之处告诉出租车司机,司机随后取回计价器。利用这种方式,被告人黄某甲实施敲诈勒索共计33次,被害人分别为刘某某、许某某、杨某某、严某甲、罗某某、施某某、王某甲、曹某某、周某某、王某乙、代某某、鲁某某、黄某乙、张某甲、屈某某、王某丙、何某某、徐某某、聂某某、黄某丙、李某甲、李某丁、李某乙、张某乙、吴某某、陈某某、王某丁、熊某某、严某乙、胡某某、李某丙。其中成功勒索31次,每次勒索的金额为人民币100元至300元不等,黄某甲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673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现场指认照片、微信转账记录、报案材料、身份信息等物证书证;2.被害人刘某某、许某某、杨某某、胡某某、李某丙等31人的陈述;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4.讯问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政
检察官助理:周志军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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