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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02198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住钦州市钦南区**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2019年11月1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港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利用拍摄王某甲吸毒的视频,以公开视频威胁王某甲要钱,王某甲害怕其吸毒的视频暴露,被迫于2019年9月通过微信转帐5000元给黄某甲。黄某甲仍不罢休,又与王某乙、吕某某二人商量,再次以公开视频威胁王某甲要钱,同时利用王某甲对王某乙、吕某某二人信任,以王某乙、吕某某二人作为中间人,两次共强行索取王某甲的人民币7500元。

2019年9月24日,被告人黄某甲再次以同样方式威胁王某甲给钱,王某甲拒绝后,黄某甲就将王某甲吸食冰毒的视频转到其女朋友黄某乙的手机上,由黄某乙将视频公开在朋友圈,从而通过王某甲的前妻迫使王某甲支付了5500元给黄某乙,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共同将钱使用花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 立案决定书、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抓获经过等书证和物证;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另案证人黄某乙、吕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方法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林振祥

检察官助理:林泉舟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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