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藤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21991********,汉族,广西藤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藤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0日被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 2020年4月4日由藤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黄某乙、黄某丙(另案处理)将一辆车牌号码为桂D****6的宝骏牌小车停在藤县**镇**村**组梧柳高速高架桥底路段中间,阻拦被害人吴某某雇请运输桉树的车辆通过。吴某某得知此事后马上去到现场处理,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以运输桉树的车辆污染环境为由,要求吴某某赔偿10000元人民币后才能通过。为使运输桉树车辆能顺利通过,吴某某被迫答应黄某甲等人的要求。随后吴某某到**镇**信用社领取了10000元人民币,并马上返回**镇**村**组梧柳高速高架桥底处将10000元人民币交给黄某甲,黄某甲得钱后驾驶桂D****6小车搭乘黄某乙、黄某丙离开现场,运输桉树的车辆才得以顺利通过**村**组路段。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藤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剑飞
2020年7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藤县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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