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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敲诈勒索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19〕68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住广西桂平市**乡**村**屯**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31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3日22时开始至次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和李某某开大众牌桂R****1小轿车将韦某某运到桂平市**乡**村**矿山路边偏僻处,黄某甲将韦某某的手机收起来后,以韦某某赌博出千为由,趁四周无人,逼问、威胁韦某某,迫使其心里害怕,将10000元(现金5000元,微信转账5000元)交给黄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返还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黄某乙的证言,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言语相威胁等手段,强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韦圆慧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现羁押于桂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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