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二部刑诉〔2020〕Z8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811995**,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省**市**镇**村委会**村**号。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2月18日自动到陆丰市公安局投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同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3月3日被陆丰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退回陆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陆丰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2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在2014年前后谈恋爱期间录制了性爱视频以及裸体照片。之后,双方分手,但被告人黄某甲仍然保存双方性爱视频及裸体照片。出于图财及报复心理,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2月13日至17日间,以将双方性爱视频、裸体照片发布至网站以及通过微信发给黄某乙丈夫陈某某相要挟,向黄某乙索要人民币40000元。因黄某乙无法向被告人黄某甲交付钱款,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书证;5.电子数据及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要挟的手段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在本院审查起诉阶段能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陆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培灿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陆丰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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