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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敲诈勒索、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衡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诉刑诉〔2019〕28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68********,汉族,小学文化,非中共党员,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南县**镇**村**组,现住址衡阳市蒸湘区****4栋**房;因介绍卖淫,于2010年11月7日被梅州市公安局梅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并罚款5000元;2017年6月7日,因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被衡阳市公安局蒸湘分局行政拘留一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6月16日被衡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衡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湖南省衡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衡南县公安局于2019年11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8日上午,被告人黄某甲电话约被害人盛某某到衡阳市虎形山公园一会所内喝茶,二人见面后,黄某甲提出自己为盛某某与宁某某工地纠纷的事帮了忙,盛某某拿到对方450万元补偿款,要求盛某某兑现承偌给他30万元好处费,但盛某某不承认有承偌,也不认为黄某甲帮了忙,不愿意出钱,双方闹得很不愉快。之后,盛某某和赶过来接他的妻子罗某某一起离开会所准备回去,黄某甲就安排两名年轻人跟着他,并一起上了他的车。随后,盛某某安排司机刘某某开车来到衡阳市华新开发区林隐假日酒店对面的正山堂茶楼一包厢内,两名年轻人也跟随过来进入包厢。盛某某无奈之下又打电话给黄某甲,要他过来商谈。被告人黄某甲过来后,盛某某和罗某某就与他进行协商,双方互不相让,盛某某为了解决此事打电话叫双方都认识的胡某某过来居间调解。胡某某过来后,对黄某甲进行劝解,要他将30万元减少一些,黄某甲刚开始不同意,对盛某某言词激烈并推搡了盛某某。后经过一再协商,由盛某某付给黄某甲13万元了结此事,随后罗某某通过手机银行转账13万元到黄某甲提供的肖某某的建设银行账户上,双方才分别离开。

2014年4月份,被告人黄某甲出资120万元,由其侄子黄某乙(另案处理)出面入股到魏某某(另案处理)、彭某某(另案处理)在衡南县茶市镇杜桥村邓家组的洗砂场里。刚开始黄某乙出面在砂场管理,后因与黄某甲意见不合离开砂场,被告人黄某甲遂直接参与砂场管理和经营。在经营期间,在没有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该砂场非法占用林地用于洗砂,严重毁坏林地。经衡南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大队于2018年9月21日作出认定,共占用、毁坏林地37.8亩。随后,彭某某、魏某某、黄某甲申请重新鉴定,2019年11月18日,经衡南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大队再次鉴定后,该砂场占用、毁坏面积为19.9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罗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为被害人提供了帮助为理由,强行要求被害人支付给他13万元,金额巨大;被告人黄某甲出资和他人合伙经营洗砂场,在没有取得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占用、毁坏林地,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三百四十三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非法占用农用地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平原

二○一九年十一二十五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常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七册;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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