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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3132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7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319**********,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号,住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9日被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毁坏财物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2日被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7日23时许,被害人陈某甲驾驶车辆(**N**H,车牌粤B****2)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社区****火锅城门口,将车停放在路边。被告人黄某甲上车与陈某甲发生争吵,黄某甲下车后,陈某甲准备开车离开,黄某甲用手机砸了前挡风玻璃、右前门玻璃、右后门玻璃及右后车门,车辆四周均被黄某甲刮坏。经鉴定,该车损失价格为110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砸汽车;2.书证:抓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陈某乙两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损失价格为11051元;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砸毁他人汽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

检  察  官 徐玮

                              检察官助理 张美英

                              2020年10月14

                                   (院印)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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