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浔检公刑诉〔2018〕52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4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452523194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桂平市,住桂平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5月16日被桂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认为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三人种植的树木地块属于其本人所有,经村委调解后仍无法解决,黄某甲遂用勾刀和大刀多次砍伐三人种植的树木,具体如下:
1、2017年2月份的一天上午,黄某甲砍伐了上述三人种植的荔枝树和龙眼树各2株。
2、2018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黄某甲砍伐了上述三人种植的荔枝树2株、龙眼树各6株、酸梅树1株、石榴树1株。
3、2018年5月14日中午,黄某甲砍伐了上述三人种植的龙眼树1株。经鉴定,上述被砍伐的林木价值人民币9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提取笔录等书证;证人黄某戊、黄某己的证言;被害人李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多次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冰
2018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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