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_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一部刑诉〔2020〕Z23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02198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村**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刑事拘留,经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9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赤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和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黎某某和黄某乙事先约定好于2019年2月17日22时许在湛江市赤坎区文保南村车帅庙前商谈黄某乙的男友钟某某(另案处理)所欠债务事宜。因钟某某也欠到被害人谢某某、何某某的债务,故黎某某邀约其男友陈某某及谢某某、何某某一同前往车帅庙商谈偿还债务的问题。当晚,黎某某和陈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GC****黑色日产轩逸汽车,何某某和谢某某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粤GM****黑色本田雅阁汽车一同前往文保村车帅庙赴约。黎某某、陈某某、谢某某、何某某到达车帅庙后等了黄某乙、钟某某大约一个小时,后看到陆续有十来名陌生青年男子聚拢过来。黎某某等人看见场面不对劲,害怕遭遇不测,正上车准备离开的时候,被告人黄某甲(黄某乙的弟弟)及十多名陌生男子冲过来拦截陈某某和谢某某的汽车,并使用木棍、砖块等物体打砸陈某某、谢某某的汽车。陈某某带着黎某某驾驶黑色日产轩逸汽车逃离了现场,但谢某某和何某某驾驶的黑色本田雅阁汽车被黄某甲等人拦停。被告人黄某甲叫谢某某和何某某下车,与其他青年男子一起打砸谢某某的汽车,并殴打谢某某和何某某。后钟某某也到达现场,对谢某某实施殴打。之后,被告人黄某甲叫谢某某打电话给黎某某,叫黎某某回来车帅庙,但黎某某在电话中告知黄某甲其已经报警,要等警察到现场再过去车帅庙。随后谢某某的黑色256Giphone8手机和何某某的金色128Giphone6Splus手机被收走,被告人黄某甲使用铁棍敲打谢某某黑色本田雅阁汽车的玻璃,还将谢某某和何某某的手机用力摔在地面砸坏。最后被告人黄某甲和钟某某等人逃离现场。经湛江市赤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粤GC****黑色日产轩逸汽车损失价格为1200元,粤GM****黑色本田雅阁汽车损失价格为14993元,黑色256Giphone8手机损失价格4100元,金色128Giphone6Splus手机损失价格为2847元,总共损失价格为231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讯问笔录、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被毁坏汽车照片、出仓保修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任意损毁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黄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秋德

检察官助理:梁  斌

2020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遂溪县看守所;

2、本案卷宗共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