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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公开版)_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惠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公刑诉〔2018〕24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惠来县,捕前住惠来县**镇**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4月13日被惠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18日被某某

本案由惠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8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8日凌晨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同案人郑某甲(已判刑)与郑某乙、黄某乙等人到惠来县**村郑某丙的小炒店吃宵夜时,遇到被害人郑某丁某某宗某某(郑某丁的儿子,即郑某丁侄儿)等人也在该小炒店吃宵夜。郑某甲与郑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引发打架,随后双方被周围群众劝阻离开现场。郑某甲不服,遂纠集黄某甲、黄某丙的儿子(在逃)、“四*”等约10人持水管、木棍等器械窜到被害人郑某丁才位于惠来县*****村的家对其家里的索尼牌液晶显示器、杉板门扇、木框窗玻璃等物品进行砸打(估值共人民币3267元),接着又窜至被害人郑某丁家对其家里的铝合金窗玻璃、不锈钢窗防盗罩等物品进行砸打(估值共人民币2162元),后黄某甲等人逃离现场。

2018年4月12日,惠来县公安局民警在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道抓获被告人黄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伙同多人持械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方伟林

2018年8月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惠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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