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任检一部刑诉〔2020〕47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031958********,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捕前住任丘市**小区**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13日因精神病鉴定停止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7月13日恢复计算羁押期限,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批准被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冀中公安局渤海分局侦查终结并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依法移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2020年9月27日沧州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9日17时,被告人黄某甲在任丘市**小区**被害人黄某乙家中,先用手掐黄某丙颈部,黄某乙阻止黄某甲,后黄某甲松开黄某丙,将黄某乙按在地上,并用双手掐黄某乙颈部,致黄某乙死亡。经鉴定:黄某乙系受他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黄某丙所受伤情为轻微伤,黄某甲案发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入所体检表、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杀害黄某乙,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唐建新
检察官助理:韩枭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七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河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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