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故意杀人案)_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金检一部刑诉〔2020〕4749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金云),男,195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50********,汉族,文盲,无业,住上海市金山区**巷镇**村**组**号。2019年7月20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天,其间,于7月26日至10月25日对被告人黄某甲作***鉴定,同年11月1日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8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黄某甲为摆脱其子黄某丁的家庭暴力,遂至本区吕巷镇农富化肥有限公司吕巷农资超市购买农药拌客牌丁硫克百威预谋毒害被害人黄某丁。同年7月2日11时许,黄某甲在本区吕巷镇蔷薇村泖湾1组3025号的家中,将农药丁硫克百威投入红烧鱼中给黄某丁食用,黄某丁因发现菜色异样而少量食用,后在产生轻微中毒症状时报警求助,被公安机关送至医院治疗而未产生生命危险。

2019年7月19日,被告人黄某甲在其居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调取的案件接报单、本区吕巷镇蔷薇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蔷薇村泖湾村村民提交的书面材料,证实被告人黄某甲长期遭受被害人黄某丁家庭暴力的情况。

2.证人冯某某、黄某乙、许某某、曹某某、黄某丙、张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黄某甲长期遭受被害人黄某丁家庭暴力的情况。

3.被害人黄某丁的陈述,证实其因食用了被告人黄某甲制作的红烧鱼后出现身体不适的情况。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证实其为摆脱家庭暴力,毒害被害人黄某丁的具体过程。

5.公安机关收集的视听资料、制作的视听资料说明书,证实被告人黄某甲买农药、买鱼、丢鱼的部分过程。

6.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案发现场本区吕巷镇蔷薇村泖湾1组3025号的现场概况。

7.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刑侦支队刑科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大剂量服用呋喃丹会导致人体中毒甚至死亡的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沪公物鉴(检)化字[2019]968号),证实送检的拌客牌丁硫克百威农药中检出呋喃丹和丁硫克百威成分。

9.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沪公物鉴(检)化字[2019]884号),证实送检的现场桌上的饭菜、无色液体中检出呋喃丹、丁硫克百威成分。

10.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司鉴院[2019]精鉴字第1332号),证实被告人黄某甲无***,对本案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受审能力。

11.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侦破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侦破经过及被告人黄某甲的到案过程。

12.公安机关收集的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黄某甲的年龄、籍贯、民族等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欲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情节较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已着手实施了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二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文华

检察官助理涂晓婕

2020年11月1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黄某甲1502181****、黄某乙1582168****。

2.侦查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刑事案件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