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潮阳检一部刑诉〔2020〕Z287号
被告人黄某甲,外号“腊头”,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82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街路**号**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张某甲与陈某甲到潮阳区**镇**酒吧喝酒。至凌晨4时许,张某甲与陈某甲喝完酒到**酒吧楼下准备离开,张某甲要送陈某甲回宿舍,陈某甲不同意,当陈某甲用手机联系其朋友被告人黄某甲送她回去时,张某甲夺走陈某甲手中的手机往**小学方向跑。黄某甲得知该情况后赶到楼下追赶张某甲,至**小学附近**厂围墙边追上张某甲,因张某甲不肯还手机,黄某甲便殴打张某甲,随后**酒吧保安欧某甲及另两名男子赶到现场,黄某甲,欧某甲及另二名男子对张某甲拳打脚踢,致张某甲体表多处创口及挫擦伤及右侧第3、5、7肋,左侧第2-9肋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张某甲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黄某甲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等书证物证;
2.证人欧某乙、陈某甲的证言;
3. 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6.法医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因故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海坚
2020年7月16日
附项: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潮阳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案卷四册随起诉书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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