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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刑诉〔2020〕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3261984********,汉族,小学毕业,户籍所在地广西桂林市永福县,住广西永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2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9日经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执行;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永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永福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永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 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23时许,黄某丙(已判刑)在广西永福县**乡**街**巷子的棋牌室和被害人黄某乙因打牌发生口角,后黄某丙打电话叫被告人黄某甲帮忙,被告人黄某甲和其带来的三名男子将被害人黄某乙从棋牌室内拖至门口的巷子进行殴打,将被害人黄某乙打伤。经桂林市华源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黄某乙脾破裂进行手术治疗后的人体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其他损伤:肋骨骨折、锁骨骨折、失血性休克(轻度)的人体损伤程度分别属轻伤二级。被告人黄某甲案发后未赔偿被害人损失,没有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被告人黄某甲帮罗某某、黄某丁等人开设的赌场“望风”,从中获利,由于其不是开设赌场的人员,只是起到“望风”的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不宜以开设赌场罪对其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继初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在永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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