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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公诉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黄义勇,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122197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饶平县,住饶平县**镇**号2007年1月10日因犯抢劫罪被饶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2015年12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1月22日因本案被饶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5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义勇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5日14时许,被告人黄义勇与被害人黄某乙在饶平县钱东镇紫云大道紫云市场附近路段,因双方汽车摩擦发生口角,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期间被告人黄义勇持刀砍伤被害人黄某乙。

2020年1月22日,被告人黄义勇在福建省诏安县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黄某乙耳廓、颈部及左侧肢体软组织裂伤,颈内静脉破裂,左尺骨骨折,造成中度休克,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2.复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五菱面包车;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黄某丙、黄某丁的证言;4.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黄义勇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8.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义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义勇前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黄义勇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晓洁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黄义勇现羁押于饶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涉案财物随案移送(详见移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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