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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闽清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闽清县**乡**坊村**坊**号,现住福建省闽清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6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闽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9日,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邱某某在闽清县梅城镇**小龙虾店因喝酒买单等琐事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架。双方手持空啤酒瓶扭打在一起,被店老板等人拉开后,黄某甲从后面追上在店外走道上的邱某某,并将啤酒瓶敲碎后朝邱某某左边脸部刺去。经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邱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一级。

2020年3月6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闽清县公安局三溪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指认照片、视频截图;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甲、陈某乙、黄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榕公鉴〔2020〕375号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壹张;

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闽清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景锋

检察官助理  郑华玲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福建省闽清县**乡**坊村**坊**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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