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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湛检公二刑诉〔2019〕4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823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广东省遂溪县******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年6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遂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遂溪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下午,湛江市遂溪县**镇**村村民黄某乙听被害人岑某某说是被告人黄某甲偷他家的干柴,于是黄某乙去到黄某甲的家中骂黄某甲,黄某甲便拿出一根铁水管出来想要殴打黄某乙,黄某乙见状跑离黄某甲家。在此过程中,黄某乙告知黄某甲,其是从岑某某口中听说黄某甲偷干柴一事,黄某甲因此记恨岑某某。当日下午18时许,黄某甲从家中拿出一根铁水管走到岑某某家中要殴打岑某某,岑某某跑到外面去躲避。当岑某某跑到黄某某家门口时被黄某甲追上,黄某甲持铁水管殴打中岑某某头部一下,岑某某当即倒在地上,黄某甲见状便返回家中。随后岑某某儿子黄某丙及村民闻讯赶到,将岑某某送往城月镇中心卫生院抢救,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经鉴定,岑某某属被钝性暴力作用于右侧头部致颅脑严重损伤死亡;黄某甲患中度精神发育迟滞,作案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虽然明显削弱,但未完全丧失,具限定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铁水管等物证;

2.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3.证人黄某丁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其他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晋怡

 2019年9月19

附:

1.​ 被告人黄某甲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2.​ 侦查卷宗2册,光盘2张;检察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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