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被告人黄某甲在深圳市龙岗区**街道**工业区**栋宿舍**房门口,因工资发放问题与对被害人蒋某某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人黄某甲从口袋里面拿出水果刀将被害人蒋某某捅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蒋某某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一把;2.书证:嫌疑人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鉴定人蒋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因与被害人蒋某某因工资发放问题发生纠纷,事先准备好作案工具水果刀,后在与被害人蒋某某争吵过程中使用水果刀将被害人捅伤,经鉴定被害人蒋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二级,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卫平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五份。
6.随案移送水果刀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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