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131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081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郴州市**乡**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25日1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黄某乙及朋友焦某某到宝安区福海街道巴国蜀香川菜馆店吃饭喝酒。期间,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黄某乙发生口角,黄某甲用啤酒瓶砸向黄某乙头部,致其流血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乙的伤情为重伤二级。2018年12月1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黄某甲抓获归案。2018年12月25日,被告人黄某甲家属赔偿被害人黄某乙人民币十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初诊病历记录、深圳市宝安区松岗人民医院入院记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抓获经过,被告人黄某甲的身份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证明,赔偿协议书、刑事谅解书、收据;2.证人证言:证人焦某某、杨某某、黄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对被害人黄某乙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强

2019年3月20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本院讯问笔录复印件1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