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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45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建德市**街道**村**号。2005年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5年10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7年11月21日因犯抢夺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4月13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建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2018年6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14日被建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23日被逮捕。

本案由建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20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黄某乙在建德市**街道**村村委附近因为琐事发生矛盾并互相殴打,后被告人黄某甲手持菜刀将黄某乙头部、手臂等处砍伤。经鉴定,黄某乙的伤势程度已构成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随案移送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情况说明、归案经过等;

2.证人王某某、黄某丙、黄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现场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叶献军

                             20201123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建德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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