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潮南检二部刑诉〔2020〕Z37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4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4194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镇**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4日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因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被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月1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的妻子翁某某到汕头市潮南区**镇**村陈某某家中,与陈某某及其家人因风水田地一事发生口角纠纷并引发打架。被告人黄某甲获悉后,于当天下午1,在该村的“门口埕”遇到陈某某时,殴打陈某某将其打伤。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翁某某损伤程度不构成轻微伤。
2019年10月23日,双方达成赔偿和解协议,次日,被告人黄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扣押清单、有关证实材料等;
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证人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广东省潮南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案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被告人黄某甲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廖林洪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主要证据目录一份、案卷三册;
3.随案移送光盘一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