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零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021984********,汉族,小学,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10月13日被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07年8月22日被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逮捕;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经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零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永州市零陵区**镇**村**组被害人蒋某甲家门口的田里用电打鱼,蒋某甲不同意黄某甲在其田里打鱼报了警。黄某甲因此在蒋某甲门外的田里对蒋某甲进行辱骂,后黄某甲、蒋某甲持棍棒互殴,互殴中双方均受伤。经司法医学鉴定,黄某甲所受损伤左侧第9、10肋骨骨折,评定属轻伤二级;蒋某甲所受损伤右侧第8、10、11肋骨骨折,评定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2020年6月16日,黄某甲、蒋某甲在永州市零陵区黄田铺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自愿签署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彼此放弃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均向对方出具了谅解书,双方达成了刑事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人民调解协议书、谅解书、前科资料等书证;2.证人蒋某乙、黄某乙、蒋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法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勘验笔录(附现场图、刑事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依法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凡建林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侦查卷1册、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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