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蒙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31号
被告人黄某甲(绰号“某某甲”),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42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蒙山县**镇**村**组**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蒙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蒙山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蒙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黄某乙在蒙山县蒙山镇原秀英幼儿园对面小桥处因让路问题发生争执。随后,黄某甲开车尾随黄某乙来到蒙山县五福园小区门口旁的某某水果批发店,黄某甲从车尾箱拿出一把水果刀到店内欲殴打黄某乙,被在场的人拦住。之后黄某甲开车离开水果店回家拿了一根铁管再次去到该水果店殴打黄某乙,致使黄某乙左手手指受伤。经蒙山县公安局鉴定,黄某乙的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叶青汉
检察官助理:李茂
2020年11月23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蒙山县看守所。
2、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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