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6241977********,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平果市,住平果市**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平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本院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次日由平果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6日,被告人黄某甲因急需用钱,便以黄某乙的名义将其一辆福迪牌汽车以质押方式向莫某甲借款一万元人民币,借款期限为一个月。2020年3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因还款问题与被害人莫某甲在平果市礼宾路龙江华府“万星名车”商铺内发生纠纷,黄某甲持刀将莫某甲砍伤,莫某乙在制止黄某甲的过程中也受伤。经鉴定,莫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莫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黄某甲的家属赔偿被害人莫某甲的医药费8889元人民币,赔偿莫某乙的医药费278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菜刀一把;2.受案登记表、门诊病历等伤情材料、借款合同及转账记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现场笔录、扣押清单、赔偿收据凭证、抓获经过说明、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黄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莫某甲、莫某乙的陈述;
5.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及辩解;6.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7.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果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秋琴
2020年10月28日
附: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平果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随案移送作案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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