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清远市清城区人民东路“尝来尝往”大排档吃宵夜期间,见其朋友黄某乙(另案处理)与被害人黄某丙发生冲突,遂伙同黄某乙与黄某丙发生打斗,导致黄某丙受伤。经鉴定,黄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入所体检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丁、黄某戊人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季焕爽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清远市清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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