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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4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07301984********,汉族,中专文化务工宁都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8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5日18时许,宁都县**镇**村**组村民杨某某与熊某某在熊某某家门口因换田一事发生争执引发打架。后被告人黄某甲(杨某某之子)与被害人熊某某发生争执,黄某甲用砖头击打熊某某背部数下,致使熊某某的后背受伤。经鉴定,熊某某第12胸椎、第1、2、3腰椎右侧横突骨折,其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被告人黄某甲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故意伤人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人体损伤程度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渭荣

检察官助理:叶欣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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