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一部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4196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街**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20年3月24日被广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与黄某乙(本案被害人)系兄妹关系。2020年1月18日中午,双方在广汉市**镇**小区的空坝子内摆设的酒席上吃饭时,因就当日安葬父亲的有关经济问题双方发生纠纷,黄某甲持塑料凳子,砸向黄某乙的头部,致黄某乙头部受伤。经鉴定,黄某乙所受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案发后,黄某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审查起诉阶段,双方有和解意愿但被告人表示暂无力筹措资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胜伟
检察官助理:张玲梅
2020年8月2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广汉市**镇**街**号,联系电话1588384****。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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