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458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75********,苗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村**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9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11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4日凌晨1时许,黄某甲以黄某乙骂其妻子一事到镇雄县**村**新居黄某乙家与黄某乙发生纠纷。期间,黄某甲提菜刀将黄某乙左肩膀砍伤。经鉴定,黄某乙的伤构成轻伤二级。事后,黄某甲赔偿黄某乙17000元钱,双方和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勘验、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轻伤二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认罪认罚(坦白),又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建议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黄某甲有期徒刑6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 旭
2020年7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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