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公诉刑诉〔2019〕329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31957********,汉族,小学,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鹿某某,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9年5月30日被鹿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鹿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6月14日被鹿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鹿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8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某某甲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黄某乙是兄弟关系,两人因赡养母亲问题存在矛盾。2019年2月26日,黄某甲开摩托车回到广西鹿某某**乡**村**屯**号老家看望卧床的母亲时,其弟黄某乙来到房间说黄某甲:你认得回来,两人发生争吵,黄某乙朝黄某甲的脸扇了一巴掌,黄某甲到摩托车尾箱内拿出壹把菜刀追砍黄某乙,致黄某乙头部被砍伤,其侄子黄某丙出面阻拦,被黄某甲用刀割伤左手食指关节处。经法医对黄某乙、黄某丙所受损伤进行伤情鉴定:黄某乙所受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黄某丙所受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持刀砍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龙定铭
2019年8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鹿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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