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长检公诉刑诉〔2015〕296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黄某丙,女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3231985********,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住西安市长安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4月7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刑事拘留,经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5年5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长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14年8月15日早11时左右,被告人黄某甲在长安区**街办**饭店门口停车场取车时,因停车费和收费员张某某发生口角,张某某殴打了黄某甲。被告人黄某甲觉得自己吃了亏,便跑到**饭店西边的**摄影店厨房内拿了一把水果刀返回停车场,再次和张某某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张某某被被告人黄某甲所持的水果刀捅伤左侧腰部。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法医鉴定,张某某的伤情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
2.证人白某某、韦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陕西新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7.黄某甲的户籍证明。
8.相关病历及诊断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因琐事和他人发生争执,进而厮打,后取来凶器将对方刺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柏林
2015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水果刀一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