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赤检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31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赤水市,住贵州省赤水市**大道**小区**楼**室,无前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4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27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赤水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7日被赤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赤水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7月21日被赤水市公安局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与其父亲黄某乙见被害人李某某与其丈夫张某某在双方有争议的竹林里挖楠竹竹笋回来,便上前阻止李某某和张某某离开。被告人黄某甲用手将被害人李某某拉倒在地上,李某某站起后,用手里的菜刀刀背朝被告人黄某甲挥舞了两下,被告人黄某甲遂将李某某手里的菜刀夺取后并交给黄某乙。随后,被害人李某某抓着黄某甲衣服,双方发生抓扯,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黄某甲先后三次将李某某摔倒在地上,并用拳头欧打李某某头部、颈部等上身部位,导致李某某全身多处受伤。后在张某某报警的情况下,被告人黄某甲才停止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殴打。
2019年8月13日,赤水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对李某某的伤情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李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黄某甲被抓获归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立案文书、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病历资料、查获经过、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黄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报告;6.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采取暴力方式,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勇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于赤水市**大道**小区**楼**室家中,联系电话:15885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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