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莆城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0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户籍所在地和住址均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街道**路**号**小区**号楼**梯**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3日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4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因向被害人林某某讨债未果,遂前往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路**号**小区**号楼**梯林某某家中,持铁棍殴打林某某。被害人林某某妻子黄某乙见状上前劝架并抓住被告人黄某甲,黄某甲挣脱开后持铁棍往其背后打了一下。后被告人黄某甲持铁棍继续殴打被害人林某某致其左中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左尺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及多处体表挫擦伤。案发后经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黄某甲主动到莆田市公安局霞林派出所投案。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乙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6.检查、辨认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因琐事纠纷持械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月至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自杰
2020年1月1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莆田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贰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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