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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瓯检公诉刑诉〔2019〕1122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5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崇仁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19年8月2日至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7月22日至8月5日、2019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日8时许,温州市瓯海区**街道组织人员对被害人郑某甲位于温州市瓯海区**街道**村**路**号的房子进行强制拆除时遭到被害人郑某甲及其家人强烈反抗,双方随即发生冲突。其间,温州市**服务有限公司人员即被告人黄某甲等多人对被害人郑某甲实施殴打,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郑某甲2、3腰椎右侧横突骨折、双眼睑球结膜充血,角膜片状缺损、左眼下睑皮肤红肿,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黄某甲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作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嫌疑人身份、前科查询记录、视频侦查报告、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拆迁服务合同、强拆方案、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清单、照片、政府相关文件;

2.证人证言:证人汤某某、康某某、邱某某、黎某某、季某某、徐某某、陆某某、金某某、潘某某、郑某乙、叶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黄某甲及同案犯李某某、王某某、黄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体表原始伤情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翔

2019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律师见证记录各一份。

4.随案移送视频监控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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