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2716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0197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村**里**号。被告人黄某甲曾因殴打他人于2005年7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赌博于2007年4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元;因赌博于2009年3月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500元;因吸毒于2009年10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吸毒于2010年3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毒于2010年3月被无锡市公安局锡山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和容留吸毒于2010年9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毒于2013年11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因吸毒于2018年10月被江阴市公安局不予行政处罚;因故意损毁公私财物于2019年5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寻衅滋事于2020年11月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被告人黄某甲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26日告知了被告人黄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黄某甲,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黄某甲于2020年6月19日17时许,与被害人黄某乙在江阴市**镇**村**里**号吃饭期间,因被害人黄某乙以抛掷方式向被告人黄某甲分发香烟,两人发生口角并互相拉扯,被告人黄某甲采用凳子砸、拳打、嘴咬耳朵等方式对被害人黄某乙实施殴打,致被害人黄某乙右耳受伤。经江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乙的右耳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的户籍资料、发破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黄某丙、黄某丁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
5.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江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人身损害出具的法医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胡洪平
检察官助理:沈新蕾
2020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监视居住于江阴市**镇**村**里**号。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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