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百检公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6221995********,壮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县,住广西田阳县**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田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田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30日被田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田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田阳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20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12月2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2019年1月3日,田阳县人民检察院将本案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晚,被告人黄某甲同邹某某、农某某等人到田阳县田州镇汽车总站旁的“搜乐”酒吧喝酒。17日0时30分许,黄某甲因喝得太多不能再喝而离开酒吧,在酒吧门口与在酒吧喝酒出来的被害人何某某碰撞了一下后走开。何某某见黄某甲撞人后不道歉而与黄某甲争吵并拉扯黄某甲的衣服,黄某甲脑火打了何某某脸部一巴掌后走往酒吧门外东侧停车场方向。何某某被打后追上黄某甲并拉扯黄某甲的衣服。酒吧的保安员闻讯赶来劝阻将他们隔开,但黄某甲、何某某不顾保安员的阻拦,相互冲向对方。之后何某某把黄某甲衣服扯烂,黄某甲就用拳头朝何某某脸上打了一拳,何某某被击中后直接仰倒在水泥地板上昏迷不醒。之后120急救车来到现场将何某某拉去田阳县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因伤情危重,2019年10月18日,何某某被家属转院至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仙葫院区抢救治疗。2019年11月4日15时33分,何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鉴定,何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甲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14日被田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1年、2018年因吸食毒品海洛因分别被田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在现场提取到一件白色T恤、一片三角形形状白色衣服碎片、一只黑色右脚女士拖鞋;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调取证据通知书、入院出院记录、检验报告单、临时医嘱记录单、长期医嘱记录单、损伤程度鉴定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广西中医药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诊断报告单、抢救记录、死亡记录、鉴定机构资格证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田阳县人民法院(2016)桂1021刑初号刑事判决书;3.证人证言:证人麦某某、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邹某某、廖某某、农某某、冯某某、黄某辛、张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百公物鉴(法病)字{2019}3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百公物鉴定(法病)字{2019}689号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黄某甲现场辨认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罗炳锋
2020年2月3日
附:1.被告人羁押于田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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