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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凌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4526281972********,壮族,初中肄业,无职业,住广西凌某某**镇**村**屯**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3月11日被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3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凌某某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1994年6月27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镇市场场棚内赶圩时(现在凌某某**镇**村**街**宾馆前的小广场位置),被刚好想要抓住黄某甲扭送派出所的何某甲等人发现,何某甲立即上前抓住黄某甲的手臂,黄某甲挣脱过程中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转身捅中了何某甲左胸部一刀,随后沿通道往前逃跑,这时何某乙刚好赶到紧追上黄某甲并抓住黄某甲手臂,但被黄某甲挣脱后往**屯方向逃走,何某乙等人发现何某甲受伤后立即送何某甲到**卫生院救治,何某甲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何某甲系被他人用双刃利器刺中胸部并刺破心脏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当晚黄某甲逃回到**村**屯附近山坡躲藏并逃往广东等地,2020年3月10日黄某甲主动到凌某某公安局逻楼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及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兰某某、冯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4.尸体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持刀捅伤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79年)第一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黄某甲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甲有期徒刑七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钟玉基

检察官助理:苏小羽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凌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量刑意见书二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光碟五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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