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二部刑诉〔2020〕Z131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4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1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决定,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黄某乙、黄某丙、钟某某等人在广州市花都区百寿路菲比KTV内的V35房喝酒,期间黄某甲与黄某乙发生口角并打斗,黄某甲持房间内的玻璃烟灰缸击打黄某乙头部,后黄某乙走出V35房。被害人黄某丙走进V35房向被告人黄某甲讨说法,黄某甲持烟灰缸击打黄某丙头部,致黄某丙受伤。随后钟某某到V35房门口,黄某甲的两名朋友“阿木”、“牛仔”(另案处理)将钟某某推进V35房,与黄某甲一起对钟某某进行殴打。经鉴定,黄某丙所受损伤符合钝物作用形成,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钟某某符合机械性暴力致头顶部缝合创、右手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
2020年3月11日,公安民警在广州市花都区**街**村**路**号抓获被告人黄某甲。黄某甲家属对被害人黄某丙、钟某某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亮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10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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