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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9〕1793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1199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号。2018年2月1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8年2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10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3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黄某甲与被害人黄某乙因发生口角,继而相约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东沙村荔城酒家门口“讲数”,到上述地点后,被告人黄某甲用事前携带的伸缩棍,对被害人黄某乙进行殴打,致其手及面部受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幅度内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庆光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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