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三检刑诉〔2020〕Z24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811984********,汉族,小学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阳市**镇**村**号,住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2002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惠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4年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5月1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6日7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佛山市三水区**街道**路**号楼**铺**海鲜店门前路段,因争夺卖菜流动摊位问题,与被害人杨某某发生争执,继而发生打斗。期间,被告人黄某甲徒手将杨某某殴打致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0年5月6日,被告人黄某甲赔偿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2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黄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黄荣荣
2020年8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碟二张、散页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七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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