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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二区检二部刑诉〔2020〕Z271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41971********,壮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象州县,住**乡**村民委**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15时许,被害人王某某因工作琐事与被告人黄某甲及其妻子姚某某发生争执,后王某某用拳头打了姚某某致其倒地,黄某甲见状上前与王某某争吵并发生推搡,后黄某甲随地捡起一把铁铲打了王某某头部一下,致王某某头部受伤入院治疗。案发后,被害人报案。王某某经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所受损伤为重伤二级。破案后,被害人已获赔偿并谅解黄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谢某某等证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6.鉴定意见:鉴定书等

本院认为,黄某甲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黄某甲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丽娴

检察官助理:李倩娴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电话1365029****,保证人黄某乙,电话1538282****。

2.侦查卷二册(含光盘一张)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涉案物品扣押清单一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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