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Z87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4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622194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龙川县,住龙川县**镇**村**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4月10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4月23日由龙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20年5月21日被龙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在位于龙川县铁场镇黄田村委会富岭村的家门口挖塘泥,因该土地的权属问题与途经的被害人黄某丙(黄某甲堂弟)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黄某丙因情绪激动用手脚比划时碰到黄某甲的头部,随即黄某甲便捡起旁边的一块红砖头往黄某丙左胸打了一下,后两人被邻居黄某丁基劝开。当天下午,黄某丙感觉胸部疼痛便到龙川县铁场镇卫生院住院检查。当日21时许,黄某丙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龙川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丙左侧第6-8前肋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2020年1月10日上午,公安机关在龙川县中医院住院部三楼被告人黄某甲进行询问,黄某甲主动交待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人口信息表、谅解书、调解协议书、收条、手机信息截图、随案移送清单、放射DR检查报告单、入院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CT检查报告单;
2.证人黄某丁、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龙)公(司)鉴(活)字【2020】42号鉴定书;
6.现场勘验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黄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艳莉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黄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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