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185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住镇雄县**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镇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于2019年2月26日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镇雄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18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于受案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9日补查后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3日14时许,被告人黄某甲的父亲黄某乙与叔叔黄某丙因为土地权属问题发生纠纷并抓打,黄某甲到场后与黄某丙的妻子徐某某抢木棒,在抢木棒的过程中致徐某某右桡骨远端骨折。经镇雄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徐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及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镇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松
代理检察员:赵玉2019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羁押于镇雄县公安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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