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4221983********,汉族,云南省玉溪市人,高中文化,农民,家住玉溪市江川区**村委**号,现住弥勒市**镇**房。
本案由弥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3月13日、5月28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同年4月13日、6月27日补查重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依法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3日13时许,师某某夫妻到位于弥勒市弥阳镇人民路的弥勒市华众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询问不动产证办理事宜,师某某因觉得该公司办事效率低而与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并提取一把凳子欲进行打砸,该公司员工被告人黄某甲上前阻止过程中,与师某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黄某甲将师某某打倒在地,并用脚踢打师某某腰部、背部,致师某某受伤。经鉴定:师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治疗单据、收据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马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师某某的陈述;4、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6、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师建伟
检察官助理:杨玺印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在家中,联系电话1366877****;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伍册;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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