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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甲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黄某甲,曾用名黄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西安市临潼区人,住临潼区**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7月23日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丙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时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酒后窜至西安市临潼区人民路红磡歌城酒水超市,寻找在该歌城超市收银柜台工作的前女友种某某,种某某担心被告人黄某甲酒后滋事,遂呼叫工作人员前来处理,该歌城经理李某某在处理时,被告人黄某甲用随身携带的折叠刀刺向李某某腹部,致李某某受伤,经西安市临潼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临)公(司法)鉴(法临)字[2020]004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李某某腹部刺创致胃脏破裂且行手术治疗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3、被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诊断证明、住院病历;

7、现场辩认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

8、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丙无视法制,故意伤害他人,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黄某丙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黎明

2020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黄某丙现羁押于临潼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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