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304号
被告人黄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汉族,公民身份号码:4409021979********,初中文化,无业,住茂名市茂南区**街**号**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7日被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月28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黄某甲在茂名市茂南区**镇**村**组家门前,因车辆停放问题与邻居黄某丙、黄某丁等人产生口角,遂用拳打伤被害人黄某丙、黄某丁。经法医鉴定,黄某丙的双侧鼻骨、上颌骨左侧额突、鼻中隔骨折,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黄某丁多处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黄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晓丰
二0一七年七月七日
附:
1、被告人黄某甲现被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案卷共叁册、光碟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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